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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5部旅游法规,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旅游法规建设是推动海南旅游产业发展,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充分体现《国务院关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颁布,保障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稳定性。《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围绕旅游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影响旅游业发展的难题,着力解决旅游景区景点不公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以及门票价格虚高,旅行社“零负团费”、承包挂靠经营,导游人员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等旅游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改善旅游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法律依据。旅游法规的颁布实施,反映了我省依法治旅、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的坚强决心,必将对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