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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岁广西老人参加组团旅游 参观临时景点时猝死

时间:2011-03-18 09:08:57    来源:南京康辉旅行社    浏览:2759

一名79岁的老人跟着旅行团去北京旅游,不料在观看临时增加的景点时,突然心脏骤停死亡。由于临时增加的项目不属于既定行程,老人的亲属由此认为,旅行社考虑不周,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旅行社认为,老人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和自己的疏忽造成的,他们没有过错。3月1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和旅行社应该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旅行社需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万多元。

意外:

79岁老人观看临时景点猝死

河池的覃老先生生于1930年,到2009年时,已经有79岁高龄。2009年春,广西某旅行社宣传“北京一地精华双飞六日游”线路。覃老先生听说后很动心,便托南宁的二儿媳妇阿晶替他向旅行社报名。当年4月14日,阿晶为公公及自己的父亲陈某一起报了名,并代两位老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这次旅行的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至26日,每人团费2250元。

由于接到的散客较少,某旅行社按照经营惯例,将覃老先生和陈某两人的资料传真给了合作单位南宁某旅行社负责接待。同年4月21日,覃老先生和陈某同旅游团的其他游客乘飞机抵达北京后,又被某旅行社的另一合作单位北京某旅游公司负责接待。

头两天,北京的导游按原定行程安排游客游玩。4月23日下午,当天的行程结束后,导游带游客们回酒店。路上,包括覃老先生在内的该旅游团游客,强烈要求导游次日一早带他们到北京天安门广场观看升国旗仪式。导游一再强调,观看升国旗人多拥挤,而且需要很早起床,但因游客们要求太强烈,导游终答应带游客们参观4月24日早上的升国旗仪式。

24日凌晨4时多,覃老先生等游客便起床。4时50分,导游带领全体游客从酒店出发,5时19分到达天安门广场的指定地点观看升国旗。覃老先生在指定地点站了大约5分钟,当国歌响起时,他突然晕厥,倒在了地上。

导游立即拨打120叫救护车,天安门广场的110警察也及时赶来维持秩序。120到达现场并进行抢救后,又将覃老先生送到北京同仁医院再次抢救,但老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北京同仁医院给覃老先生的亲属出具了一份《北京市外来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载明覃老先生的死因是心脏骤停,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大概为20分钟。

亲属:

旅行社擅改路线有责任

本想向老人尽点孝心,结果却含泪捧回老人的骨灰,覃老先生的子女们悲愤难平。事后,他们得知广西某旅行社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国内游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于是要求某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理赔。但某旅行社递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认为此事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拒绝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覃老先生的妻子、母亲及4个子女递交诉状,将广西及北京的3家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南宁市青秀区法院。

亲属们认为,旅行社在组团的过程中没有考虑旅行团成员的年龄差异,将79岁高龄的覃老先生和其他年轻人组成一个旅行团,在连续两天马不停蹄的游览之后,又临时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将“早餐后旅游天安门广场等景点”改为“清晨5点参加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导致覃老先生因缺乏休息、劳累过度,猝死在人多拥挤的升旗仪式现场。而且,旅行社没有配备随团医生确保旅行团成员的身体健康安全。因此,旅行社方面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应该对覃老先生的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广西某旅行社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亲属们一共提出了18万余元的赔偿款,其中包括丧葬费1.2万元、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等等。

旅行社:

老人死亡是自身疾病引起的

接到起诉状后,旅行社方面辩称,覃老先生的死是由于自身的疾病及自己的疏忽造成的,他们没有过错。从覃老先生的死亡证明可以看出,他患有糖尿病,他自己以及他的亲属明知道他年迈且患有糖尿病,却仍然坚持报名参加北京组团旅游,其自身也有过失。参观升国旗仪式是应覃老先生在内的游客强烈要求而安排的,导游已经一再强调了人多拥挤、起床早等状况,但游客们仍坚持要求看,导游只好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免费安排游客看升旗。这事有包括覃老先生在内的游客签字确认。

旅行社还称,签订旅游合同,他们已经告知游客应该注意的事项,合同附件《旅游安全须知》中明确约定,游客应“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疾病的发生。”在北京旅游的过程中,导游也尽到了提示安全的义务,因此他们没有过错。亲属方指责他们没有配备随团医生,但目前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旅行社组团旅游必须配备随团医生,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旅行社要配备随团医生,因此这不能说是他们过错。

旅行社认为,退一步来说,即便他们真有部分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那也应该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因为此事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属于保险范围。

但保险公司辩说,他们和死者亲属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就算要赔偿,死者也应该先向旅行社索赔,再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合同是他们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不过,保险合同中有一条责任免除条款:因游客自身疾病死亡的可以拒赔。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过错,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

死者和旅行社各担一半责任

2010年6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死者覃老先生和北京某旅游公司对这起意外都有过错,应该承担同等责任。广西某旅行社购买的旅行社责任险,虽然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但它属于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所必须购买的险种,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死者亲属索赔的各项费用一审法院一共支持了9.9万余元,法院判决这笔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给死者亲属。

对于这样的判决,死者亲属和旅行社方面都没有意见,保险公司则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3月16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也认为,本案中原来的行程并不包含观看升国旗这一行程,虽然观看升国旗是在覃老先生等游客的要求下,北京某旅游公司的导游才免费安排观看的,但北京某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在明知覃老先生年事已高,且该旅行团已经连续几日旅游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游客早起观看升国旗,因此北京某旅游公司对旅游行程的安排不当,对覃老先生的死存在一定过错。覃老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情况十分清楚,却仍然要求参观升国旗仪式,后由于自身身体原因心脏骤停死亡,覃老先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双方应各担一半责任。

但终审又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如果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无权对保险人直接求偿。虽然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旅游者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以直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条款》也没有约定旅游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本案中死者亲属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终审改判北京某旅游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的50%,共计4.9万余元。由于3家旅行社基于合作关系共同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广西的两家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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